各设区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精神,根据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在前阶段科技部开展的全国县(市)创新能力监测工作基础上,省科技厅将开展2017年全省县(市、区)创新能力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创新能力监测
1.监测内容:2017年县(市)创新投入、企业创新、创新环境、创新绩效等创新情况(监测指标见附件1)。
2.数据填报:为做好与前阶段科技部开展的全国县(市)创新能力监测和省委省政府对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对接,减少县(市)工作量,2017年县(市)创新能力监测数据以各县(市)在全国县(市)创新能力监测系统填报数据和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科技创新数据为监测数据,不需另行填报。
二、区创新能力监测
1.监测内容:2017年区创新投入、企业创新、创新环境、创新绩效等创新情况(监测指标见附件1)。
2.数据填报:设区市科技局组织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集、填报创新能力监测数据,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三、有关事项
1.请各设区市科技局指导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创新调查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创新能力监测工作,秉承实事求是原则,认真采集、如实填报监测数据,力争数据客观真实。
2.省科技厅将对全省县(市、区)创新能力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县(市、区)创新能力监测报告。
3.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各区创新能力监测数据电子版和纸质表(区科技部管理部门盖章),统一报至省科技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信息所 胡 萌 86260731 13576079630
省科技厅农村处 史想松 86253830 18179156476
邮箱:344437076@qq.com
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省府北二路53号
附件:县(市、区)创新能力监测表
江西省科技厅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
(区科技管理部门盖章)
**县(市、区)创新能力监测表
注:均为2017年数据。其中“4.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13. 高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据,省科技部门已协调省统计部门计算得出,不需填报。
指标说明:
1.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万元)。反映本级财政科技投入情况。指本级政府用于科学技术支出的决算额。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据以财政部门决算数为准。
2.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反映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强度。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指本级政府科学技术支出决算额,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决算额。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据以财政部门决算数为准。
3.万人就业人员中研究与开发(R&D)人员数(人):反映地区科技人员资源投入的情况。研究与开发(R&D)人员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就业人员指在16周岁及以上,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总量型指标。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4.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是衡量国家或地区科技投入水平最为重要、最为综合的指标。R&D活动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反映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该指标为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开发人员(R&D)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比重(%)。反映企业研发人力投入情况。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R&D)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数量占比(%)。反映地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能力的情况。指所辖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拥有经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占比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在企业内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8.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及研究开发机构数(个)。反映地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及研究开发体系建设的情况。包括:①本级辖区内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数量;②本级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招投标机构、科技信息机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各类科技咨询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人才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③本级辖区内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数量;④本级辖区内依托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同一创新创业平台及研发机构不重复统计。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数据来源于科技部门。
9.创新密集区数(个)。反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总体情况及创新活动密集程度。指监测年度所辖区域内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等的总数。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数据来源于科技部门。
10.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获得的税收减免额(万元)。反映地区企业研发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是指监测年度内企业所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所获得的税收减免总额,体现政府对企业科技活动的重视程度。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元。数据来源于税务部门。
1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额(万元)。反映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指辖区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总额。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元。数据来源于税务部门。
12.地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GDP)比例(%)。指地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教育经费投入强度。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财政部门决算数和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13.高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反映地区产业结构水平。高技术产业包括: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设备和仪器仪表制造业。高技术产业主营收入是指属于高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经常性的、主要的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它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14.高新技术企业数(家)。反映地区创新主体培育情况。指截至监测年度年末,经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正常运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数据来源于科技部门。
15.规模以上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反映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明显改进的情况。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产品为新产品的时间期限。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1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件)。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期内向国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该指标旨在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且为总量型指标。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17.万人发明专利授权数(件/万人)。发明专利授权数是指报告期内由国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件数。万人发明专利授权数反映一个地区发明专利的产出效率。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总量型指标。数据来源于知识产权部门。
18.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数据来源于农业部门。
19.农产品“三品一标”数(个)。反映政府主导的农业产业绿色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的情况,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标志。“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发展方向,推动地域特色农产品品牌发展,经专业部门审核批准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包括加工品)数量。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数据来源于农业部门。
2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居民可支配收入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单位为元。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21.万元GDP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反映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标志性指标,指每万元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计算方法: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据来源于统计部门。
22.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市级以上政府股权引导基金引入总额)(万元)。反映地区科技投资基金支持力度。指地区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财政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总额。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据来源于科技部门。
23.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额(万元)。指报告期内由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标的金额的总和。数据来源于科技部门。
24.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数(人)。反映地区农村科技服务人才的情况。指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人数,即由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且在监测年度内仍在开展工作的科技特派员人数。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数据来源于科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