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引导银行增加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科技与金融结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科贷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根据需要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支持合作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科贷通”)。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总规模应不低于科贷补偿金额度的6倍,为单个企业提供一年期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技术开发贷款。
第三条 省科贷补偿金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年度预算中逐年安排,滚存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科贷补偿金,省、市县区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联动开展“科贷通”业务。省科贷补偿金与市县区科贷补偿金分别存入的合作银行对应资金池专门用于纳入备选企业名单的贷款风险补偿。存入合作银行的科贷补偿金,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孳息收益。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省科贷补偿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科贷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
2.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署“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督促协议执行;
3.审定省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贷通”备选企业;
4.审定省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
第五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中心)、省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科投公司)承担省科贷补偿金管理和“科贷通”业务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省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我省境内注册,经营1年以上,企业人数1000人以下,年销售收入不超过4亿元,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先扶持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三年实施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3.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对创新型创意设计类企业需拥有外观专利;
4. 参与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 属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6. 属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协同创新体。
第七条 参与“科贷通”业务合作的银行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有较强的实力和贴近企业的服务网点;
2. 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意愿和工作计划;
3. 能提供较优惠合作条件。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备案
第八条 “科贷通”备选企业申请审批程序:
1.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合作银行遴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省创新基金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查后,提出“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
3.省创新基金中心将审定的“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通知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
4. 已获“科贷通”贷款的企业能及时还贷的,如继续满足支持范围和条件,可以申请续贷,续贷总计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科贷通”备选企业自行提出项目贷款申请,与合作银行洽谈。由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或会同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协商审查并做出决策,审批通过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审贷不通过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合作银行的贷款业务符合以下条件,可向省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备案:
1.贷款企业已列入“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
2.银行贷款为一年期的技术开发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
3.合作银行不得要求企业为贷款提供评估价值超过50%贷款额的房地产作为抵押,不收取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不得设置贷款附加条件,不以承兑汇票、提前收贷或压贷等行为,加大企业贷款成本。不得违反银监会“七不准”和“四公开”,以及小微企业“两禁两限”相关规定;
4. 合作银行不得将已发现还款风险的贷款转为“科贷通”贷款。
第十一条 备案材料与受理:
1.合作银行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省科贷补偿金备案申请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抵、质押合同(复印件,如有);
(4)保证合同(复印件);
(5)抵押房地产的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2.省科投公司全年受理备案,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意见,并向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公开。合作银行放款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若无备案,则视作不在省科贷补偿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当“科贷通”贷款总额达到科贷补偿金总额的6倍时(当年某时点最高额达到6倍即可,下同),省、市县区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按各50%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当“科贷通”贷款总额未达到科贷补偿金总额的6倍时,省、市县区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合作银行按各40%、40%、20%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未到期协议按原协议内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已获省科贷补偿金备案的“科贷通”贷款期满,发生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合作银行应及时进行追偿起诉,处置企业相关资产后,银行贷款本金仍有损失的,可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省科贷补偿金须向省科投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省科贷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2.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及法院判决书。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第十二条处置以后,对于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可向省创新基金中心、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送达《代偿通知书》要求以科贷补偿金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省科投公司对补偿申请审查核实后及时向省创新基金中心提交补偿建议,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金支付。省科贷补偿金审批按补偿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同一月份申请的,按备案时间顺序安排。
第十七条 省科贷补偿金以其在合作协议中承诺的资金为限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八条 省“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各方协商提出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贷补偿金由省创新基金中心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省创新基金中心凭省科技厅的补偿批复支付合作银行补偿金后,进行相应的财务核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获补偿金后,又追回相应企业欠款的,须将超出该笔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部分按补偿比例返还省、市县区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贷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省科贷补偿金孳息收益用于补充省科贷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省科贷补偿金操作中出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科贷补偿金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追偿的企业将纳入省、市县区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的科技政策支持系统风险警示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今后将不能获得科技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三方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地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应建立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科发[2015]1号)同时废止。